我只知道贴吧是这样的
所以百度真是把贴吧用户的著作权‘保护’的很好呢(大雾)
百度贴吧协议第三章 权利声明第17条 贴吧由用户创建,是用户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论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公司无关。对于用户言论的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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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题主举的这几种情况其实还是略宽泛了些,比如1中说的“文章和插图”,文章是指什么类型的文章呢?是时事新闻还是原创文章呢?插图是指绘画还是照片呢?在著作权法里,不仅引用的用途很重要,作品自身的性质也很重要,这些因素决定了这一作品本身能否得到保护以及可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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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题主举的这几种情况上来:
1. 引用在大型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或插图
①先说文章。不是所有类型的文章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从一般的要求来说,需要作品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等。值得关注的就是《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所以,基于这条规定,如果你想要引用的是单纯描述时事新闻的文章,那么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授权,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也不需要注明出处,直接引用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单纯的时事新闻,不是指新闻作品。也正是因为这条规定实在太过笼统。对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司法上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新的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嗯,所以总结一下就是,即使是传播报道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时事新闻作品,仍然需要注明出处。但是应该是不需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的~
如果你想要引用的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章,那么原则上,你都是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并在你引用的部分指明作者名称及作品出处的。例外的情况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啊我觉得答案写太长看的很累,所以这里只摘取了第一款的前六项内容~如果题主的引用是符合上述情况的话,是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
BTW,我其实也没太明白题主想问的“引用”是指在哪里引用...在自己的文字作品中引用(比如学术论文等)?还是在自己的博客啊,微信公众号上引用?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你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跑偏一点说,其实著作权法就是控制特定权利的行为,一定要搞清楚著作权人拥有的作品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你的行为涉及了作者拥有的哪项权利,这样思考的话,思路会比较清晰。
②再说插图。
插图的话,视种类而定,可能会构成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我很好奇这要怎么“引用”啊,我们一般所说的“引用”还是主要针对文字作品而言的,对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等,以“使用”称呼更好。原则上还是以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例外情况就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具体的和①其实差不多。
③找网站要授权还是问该文章或者插图的作者要授权?
找谁要授权,需要弄清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这个可能会涉及到职务作品的问题。
A. 如果你欲引用的文章是该媒体(如新浪/腾讯/人民网)自己的编辑和记者编写的,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些作品应该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的,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法律是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所以,如果是如上所述的职务作品的话,建议你可以直接联系该网站要授权,因为他们一般是会和文章的作者有关于著作权的约定的。
B. 如果你欲引用的文章是与该网站没有关系的第三人写的,那么毫无疑问你应该是需要向该文章的作者要授权的,因为他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而且搞不好该网站也是非法转载2333)
2. 引用他人在 (知乎/微博/人人/虎扑/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原创段子
这个问题其实蛮有争议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140字左右的文字内容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的人认为无论字数多少,只要该类段子能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研究成果以及具备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就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段子是不具备独创性的,难以认定为作品。
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第一种看法的,因为有的段子手真的好会写段子!比如知乎上长长的打油诗等..确实是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的。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并非所有的段子都可以构成作品,如果构成文字作品的话,那么可以参考1中的做法;如果不构成的话,就不需要授权和支付报酬等行为了。
至于段子的来源难以考证....建立在段子确实构成文字作品上的前提来说的话,首先你需要尽可能的去找出段子的原始来源,比如通过网络搜索等途径;其次,如果你尝试了很多办法仍然难以找出其真正来源的话,你标明你所看到的这个段子的来源就好,这是为了证明你不是抄袭,而是转载或者引用。
实践中,大家对于找不到来源的作品一般采取的作法是引用的同时标明:图/文自网络,侵权即删。不过这种声明可不可以免责我觉得我需要进一步思考才能回答,就先不说了~
3. 间接引用他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引用第三方内容的文章
这其实也要区分几种情况:
①他人对于第三方内容的引用构成合理使用
因为这种情况在写作学术文献时特别普遍所以就先拿出来说了~在他人引用了一篇文献在自己的文章中后,你再引用这个人的文献在你的作品中,也是不需要得到原作者授权的,因为这是很典型的合理使用,只要你标明作品名称和指明作者姓名就好,实践中就是加脚注呗~转引的问题。
②他人对于第三方内容的引用不构成合理使用但是获得了第三方的授权
>< 其实我举不出合适的例子,在什么情况下他人会引用第三方的内容呢?感觉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利用第三方的言论内容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啊,那样就落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了呢。
所以,我冒昧地将这里的“引用”理解为“使用”,即他人利用第三方的作品或者说在第三方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了新的作品,然后你加以使用,这里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演绎作品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他人已经获得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的话,那么这样的演绎就是合法的,产生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是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对于演绎作品的使用,是否需要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法律是没有统一的规定的,但是对于出版,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对演绎作品的使用也是需要得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的。
关于这一个问题,推荐看一个案例来加强理解: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28号
(即毕飞宇等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感觉跑偏了orz)
③他人对于第三方内容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且未获得第三方的授权
那还有啥好说的....妥妥的侵权了....
而且,如果你明知他人对于第三方内容的使用未获得授权,你还加以使用的话,是会构成间接侵权的责任的。
4. 翻译用其他语言发布的内容
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享有的翻译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还有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是指第十条中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过,把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的,那样就不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啦~
“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网络内容包括哪些?它的边界在哪里?”
-这种问题要怎么回答啊...orz...试着答一下,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网络内容,首先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者是受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原则上只要是作品,那么在使用时,就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需要得到其授权才可以使用,例外的情况就是合理使用的规定。
它的边界...(望天)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公共政策的产物,是公众对于得到免费作品的诉求/作品的传播和权利人对于得到回报的诉求/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利益的综合衡量,我能说这其实是不存在一个边界的嘛,如果硬要画一条线的话,那就是,不能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吧,我觉得法律是底线。
至于署名和给出原文链接(法律上的说法应该是“注明出处”),
好想简单粗暴地说一句,看法条啊!规定要署名和注明出处的就需要署名和标明出处啊!实在懒得看的话ctrl+F啊....
一般来说,不管是需要得到授权的使用还是不需要得到授权的使用,都是需要署名的,因为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特别重要的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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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下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觉得著作权法本身难以看懂的话,多看看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吧~
顺便给大家安利一本我超喜欢的书~
王迁教授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很多有用的观点。
下课了呢(smile)
空的部分我会晚上回去再写的!真的好喜欢知产啊~希望大家都能有版权意识嗯!
以及欢迎各种讨论和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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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晚补:
看到了题主修改的问题后我整个人都不好了....
这一串问题给问的....
虽然我非常乐意和大家一起讨论知产相关的问题,但是我需要先!考!完!
这可是16周了啊QAQ
比较有意思的是题主加的-“引用他人作品再创作,比如《答香港记者问》balabala的”,哈哈哈蛤丝吗!这里会涉及到Parody的问题,即滑稽模仿的问题,很有意思的!
在任何情况下最好都努力拿到授权,因为法盲太多了,而且有的情况真的很难说有没有侵权。
我举几个例子吧,我见过几个女生为了一个梗掐架的,理由是梗是灵感创意,所以不能剽窃。
见过为了视频搬运权掐架的。
见过字幕组不允许某微博大v发布他们制作的视频的情况。结果掐的一发不可收拾。
见过临摹人家画硬说是原创的被喷。
看到别人和自己画风相似说对方抄袭反被喷。
见过喷国产某动画分镜抄袭的,但事实上抄分镜不算抄。(知乎上有这个问题)
所以我的建议是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主动说清楚。
想搬视频也得去跟字幕组问一声。
反正未经许可动别人的文章和图片就是死路一条,就算钻了法律空子还是得挨骂。
涉及版权的问题在微博上就是敏感话题,小心为妙啊。
按规定,绝大多数引用都需要授权和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规定是规定,我的问题在于:要是你致力于侵权,有什么后果?
按最高法2000年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 50万元。
这就是我昨天在某群说的。现在知乎上被侵权的作者很多,但一个公众号侵你一两篇文章,不成规模。一篇文章你索赔可能就值500元,因为侵犯你的量很小,所以你很难有动力去告。
一两篇文章能获得的赔偿很小,这很重要。虽然大家义愤填膺嚷嚷的很厉害,但一个公众号侵犯你一两篇文章版权,这在道德上是大事,在赔偿上不算大事。
就像你侵犯索尼一两首歌的版权,当然它可以告你,但它也懒得告你。除非你侵犯了它10万首、100万首歌的版权,那就很有诉讼价值,值得雇个豪华阵容律师团队把你告到底。
相关案例及司法实践: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被判侵权微信公众号抄袭和非法转载网络文学作品构成侵权这一类问题,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规范一下主要术语。我国著作权法里,"引用"一词只出现在二十二条,也就是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原则)下,而其余条目用的都是"使用",也就是说从术语上来说,“引用”一词本身就表示合理的使用。尽管在二十二条里对引用附有“适当”的修饰,但从逻辑上来看,不适当或过度的引用,那也就是广泛概念上的“使用”。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就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这里就已经在用语上对“引用”和“使用”做出了界定,也即不是“引用”的,那就叫做“使用”。
其实对于"引用"和"使用",我们可以从词义的角度理解,"引用"的基本目的是"复述",也就是说我只是在著作权法二十二条里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情形下,为了保证自己上下文的连贯,而将他人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转述一遍。作为引用者,我做的仅仅是”转述“,而原文、原作者的状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和直接给个链接让读者自己去看是一样的,但前者能够让我自己将要发表的内容更为完整、连贯。
这里就还要提到一个问题:题主提到了学术论文中的"引用",这实际上属于"给链接让读者自己看",对应于英文里的"reference"。但著作权法说的"引用",相应的英文是"quote/quotation",这个词的意思是”repeat“,也就是把其他文献的一部分一字不动地抄过来,或者将其他文献的图表拷贝过来,这两者还是不同的概念,其实际适用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后者必然要比前者严格。
为什么”引用“行为会被天然认定为"合理使用"(fair use)?这可以从法律中对引用行为之目的的解释来理解。引用的目的是介绍、评论、说明,显然这是基于宪法言论自由原则对著作权法做出的限制:著作权人"发表"了一个作品,一方面能获得部分权利,另一方面也要让渡出部分公共权力,这其中就包括必须允许他人对自己作品进行正常的研究、评论,以保证正常的言论自由秩序。
从这点出发,理解界定“引用”的条件就很简单了。引用行为必须保证被引用内容仍处在原先的发表状态,也即我必须保证自己只是为了评论、说明而转述了他人的内容,而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因为引用而直接或间接再次发表了原内容。所以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说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一条就很好理解了(问题里有人把这一条搞错了,是"引用人作品"即自己的作品而不是"他人作品")。你的引用行为只能是作为辅助的转述,而不能成为你自己作品的主体,否则你就已经再次发表了原内容。也就是说你摘录他人内容或是只提供来源让读者自行查找,对你自己的作品不应该产生显著影响。如果你的作品去掉引用内容或将其改为”自行翻看XXX“后,无法再构成完整的主体,那显然你并不是在引用,而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同样,引用必须注明原作者,这也出于相同原因,因为你要是因为自己的发表导致读者对引用部分的所有者产生混淆,那显然破坏了作品原本的状态,也就不能构成引用了。
所以,就我国著作权法而言,全文引用、引用篇幅过大等情况,不一定就是"使用",而有时哪怕只是用了对方一句话,也依然可能构成侵权,关键是看引用部分是自己内容的主体还是辅助,跟引用部分的篇幅无关。比如有些人在一个知乎问题下,直接复制另一个人在另一个问题下原创的抖机灵答案作为回答,这就是需要获得对方授权的,哪怕自己在下面又写了几千字废话,因为引用他人的抖机灵已经成了自己作品的实质部分。但要只是自己在答案中引述了另一个人的一句抖机灵,这实际上也是"全文引用",但显然我们不能认为他是侵权。在图片的使用中也一样,很多”一图流“实际上很有可能构成侵权,但有时很多纯粹就是为了行文说明进行的贴图却硬要加句毫无意义的”侵删“就显得很自作多情了。
于是回到题主的问题,基本上这些条件界定的核心都在是"引用"还是”使用“的判定上,进一步说,要摒除这些纠纷,不在于别人同不同意,而在于你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对于来源问题,无论你是引用网络媒体文章、引用段子、引用第三方内容,只要你确实是在"引用",你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这是宪法赋予你的言论自由。但如果你存在了把他人的东西移植到自己名下发表,利用他人的创作获取了超出自己原创内容的影响力的行为,无论来源是网络媒体、微博贴吧段子、第三方内容还是国外网站翻译,那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于用途问题,上面说得很清楚,”引用“的部分不能成为你自己发表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满足此要求的评论、说明、学习、研究都是合理的,这点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另外题主还提到了所谓戏谑仿作(parody)的问题,这在全世界吵了很多年,打过无数官司,但目前在西方国家parody已经基本被法律认定为合法的fair use。国内目前没有对戏访作品进行明确立法,但在著名的《无极》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争论上,舆论对戏访的合法性给予了很大支持,最后以《无极》放弃起诉告终。当然对于《答香港记者问》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所以针对这则新闻的戏访当然是不会涉及著作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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