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能要到温哥华去工作一段时间,可能是一年到几年的样子,主要是学习新的专业技术,想要挑战自己,家人都在国内,我还是要回来的.我想了解个税改革之后,我在国外的这部分收入需不需要交税,应该参考哪些资料,因为听说那里的物价很高,人工成本很高,我想谈薪水和待遇的时候可能用得上.
根据所描述,题中所说的收入是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收入,对应的税就是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现简单看看中国和加拿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规定,然后再归纳出结论。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无论个人取得的这些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这个境内有住所就是很关键的判断了,这个住所一般指习惯性住所,比如在国外工作和学习之后还是要回到中国居住,就可以理解为国内是习惯性居住地。因此从题中所描述,税法上应该属于居民个人,也就是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不管是国内的收入还是国内的收入。
加拿大的个税相对复杂一些,个人分别要交联邦税和地方税。加拿大个税上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与中国大致类似,但具体认定上更细化。比如,非居民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其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居民。加拿大居民和中国税法类似,也要就所有收入纳税,不管是来源于加拿大所得还是来源于加拿大以外所得;加拿大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题中所述可以推断出,在加拿大工作期间应该会被认定为居民个人而在加拿大缴税。
那这样一来,既要在中国缴纳又要在加拿大缴税,不是交两份税了吗?这里面还有一个中国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按收入来源国(加拿大)应该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时抵免。当然有了抵免的概念,也有要补税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境外交的税少于按境内标准交的,还需要在境外补缴差额部分。这个就与境内个税税率和境外个税税率差异有关。
比如说中国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加拿大个税相对复杂,有联邦税和地方税,扣除标准和国内差异也很大;仅以下表联邦税率做比较。
比如在加拿大年应税收入是22万加元(假设折算为人民币为110万元),在加拿大适用的税率为33%,而在中国适用的税率为45%,显然加拿大的税率要低一些;但个人实际税负是按中国的45%计算的,扣除加拿大已缴部分,还需要在中国补缴一部分税金。
当然除了税率上的直接差异,加拿大在个税扣除项上也有很多不一样,也会影响实际税负。
总结来讲,作为中国居民个人纳税人,最终还得按中国标准缴个税,境外已经缴纳的可以抵扣国内缴的,境外缴的不够抵的要补缴。
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公告,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请认真的阅读一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号2020年第3号
申报肯定是要申报的,不过一般来说不会重复征税,题主在境外(加拿大?)取得的收入,通常也是税后的,那么你要关心一下到底交了多少税并注意取得完税凭证(如果有享受免税,也要注意确认相应减免税额)。
按中国的个税计算规则算出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大于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协定,享受的免税部分也视同已纳税),那么就差额部分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如果算出来是小于,那就不用再缴纳了,但仍然需要申报。
我国公民在境外的收入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在境外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是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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