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技术经济范式结构、制约因素及发展策略
杨青峰1,李晓华2
(1.中国传媒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4;2.中国社会科学院 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摘 要:基于复杂经济学和技术经济范式理论,数字经济可重新定义为:以智能技术群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连接为基础、以数据为生产要素,具有技术经济范式转换内涵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综合。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结构主要包括驱动力、新结构与新形态、价值创造活动、经济增长。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既存在实体世界与数字世界、数据要素和智能使能能力、算法经济与信息茧房、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涌现性与还原论等五组内在矛盾因素亦受到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社会发展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日益强化的“数字主权”、滞后的制度适应等四个方面外在因素的制约。由此推论出数字经济必然具有历史阶段性和边界性,未来也必然会被更新的范式所代替。基于此,建议从以协调和均衡为原则、围绕如何化解制约因素推进基础理论突破、基于动态逻辑进行顶层政策设计、从基础设施和制度适应两方面加速新经济涌现、提前为“数字主权”划定边界等五个方面突破制约,发展数字经济。
关键词: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产业数字化;算法经济
一、引言
从2006年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爆发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其核心推动力是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所形成的智能技术群。智能技术群由众多细分领域和大量细分技术构成,不同的细分技术又与该技术所依托的产业实体对应,形成汹涌的数字产业化潮流,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新闻聚合、分享经济、视频直播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本身也形成规模巨大、发展迅速的新兴产业。智能技术群还与各个产业相融合,触发多样化的产业变革可能,例如,在制造业领域,美国的工业互联网、德国的“工业 4.0”、日本的“互联工业”以及我国推动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等,都是通过智能技术群的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的颠覆与创新。智能技术群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及通过价值网络向整个经济系统的渗透、融合,最终形成了我们称之为“数字经济”的新经济形态。
为什么智能技术群会塑造出数字经济?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布莱恩·阿瑟指出:“经济涌现于它自身的安排和自身的技术,经济就是它自身技术的表达”,“当一个新的技术进入经济,它会召唤新的安排——新技术和新的组织模式”(1)布莱恩·阿瑟:《技术的本质》,曹东溟、王健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15页。。在经济领域,布莱恩·阿瑟新安排本质就是基于新技术的经济新结构和新制度。在《复杂经济学》一书中,布莱恩·阿瑟对新经济形成的“算法”过程进一步诠释:首先新技术出现,进入现有的技术集合;进一步,新技术代替旧技术集合中的部分;新技术带来了新元素,即附属的支持性技术和组织安排,并提出了新的机会利基;旧技术退出,相关附属需求也退出,附属需求带来的机会利基也会消失;未来技术或未来元素的组件等新要素变得活跃;经济活动必须调整来适应前面的这些变化,相应的制度也会相应变化,从而最终涌现出新经济(2)布莱恩·阿瑟:《复杂经济学》,贾拥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2-56页。。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驱动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布莱恩·阿瑟复杂经济学理论的现实演绎。布莱恩·阿瑟的理论为解释数字经济的形成机理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研究视角。
二、数字经济的重新定义
对未来人类社会而言,数字经济仍然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早期现象式的描述,到逐渐接近本质性的描述,人们在探索中不断更新对它的认识。对数字经济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现象式描述,着重描绘信息技术发展给经济活动带来的一些新变化,这是数字经济概念出现早期常见的定义方式;特征概括式描述,着重强调数据经济与传统经济在生产要素、载体、推动力等方面的不同;近年来随着对数字经济测算的关注,结构分解式的定义开始出现,着重阐述数字经济可被计量的内容条目。这些定义显然没有从根本性质的角度阐述数字经济,对深入讨论和促进数字经济造成了障碍。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是数字经济更根本的性质,一些文献已经提出数字经济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相关(3)Chihiro Watannabe,Kashif Naveed,Yuji Tou,et al.,“Measuring GDP in the Digital Economy:Increasing Dependence on Uncaptured GDP”,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Vol.137,2018.,或者已经直接提出数字经济是全新的技术经济范式(4)王姝楠、陈江生:《数字经济的技术-经济范式》,《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12期。,但在定义上却延续已有阐述,从而限制了讨论的视野。本研究认为,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角度定义和认识数字经济,去除新旧经济的混杂因素,才能够明确区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进而为更科学地制定政策提供支撑。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辨析
1996年,“数字经济之父”Don Tapscott出版《数字经济》一书,首次把数字经济概念学术化,定义为新经济或知识经济(5)李长江:《关于数字经济内涵的初步探讨》,《电子政务》2017年第9期。。然而由于主导技术群的巨大差异,Don Tapscott所提出的“数字经济”与当前的数字经济存在明显的不同。从1998年到2000年,美国商务部连续发布《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浮现中的数字经济Ⅱ》、《数字经济2000》等报告,推动了数字经济概念的普及。但此时新科技革命尚未爆发,有关数字经济的讨论仍然停留在信息技术产业、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象描述基础上,还没有涉及技术赋能、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新科技革命爆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逐渐与经济深度融合,人们对数字经济的认识更加深入,数字经济的特征概括式和面向规模测算的结构分解式描述逐渐成为主流。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6)《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2016年9月20日,http://www.g20chn.org/hywj/dncgwj/201609/t20160920_3474.html,2020年4月1日。此定义是数字经济特征概括式描述的代表,目前被国内学者普遍认同。除此之外,一些国外官方机构和学者也对数字经济作了不同的诠释,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与整个经济相关,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变革过程的结果”(7)Alessandro Turina,“The Progressive Policy Shift in the Debate on the International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A ‘Pretext’ for Overhaul of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Computer Law &Security Review,Vol.36,2020.;欧洲议会把数字经济定义为“通过无数个且不断增长的节点连接起来的多层级或层次的复杂结构”(8)裴长洪、倪江飞等:《数字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财贸经济》2018年第9期。;澳大利亚在官方报告中提出数字经济是由互联网、移动和传感器网络等平台支持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全球网络(9)Andrés Báez,Yariv Brauner,“Taxing the Digital Economy Post BEPS.Seriously”,SSRN Electronic Journal,Vol.67,No.3,2019.;一些学者认为数字经济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经济,提供了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实施管理和数字化活动的空间(10)Volodymyr Tkachenko,Aleksy Kwilinski,et al.,“The Economic-Mathematical Development of Buildings Construction Model Optimization on the Basis of Digital Economy”,Management Systems in Production Engineering,Vol.27,No.2,2019.;也有学者认为数字经济就是数字电信实现的经济(11)Eugene A.Khitskov,Svetlana V.Veretekhina,Alla V.Medvedeva,et al.,“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Problems Entering in the Digital Economy”,Eurasian Journal of Analytical Chemistry,Vol.12,No.5B,2017.。
结构分解式描述通常以特征概括式描述为基础,目的是便于对数据经济进行规模测算,如:Rumana Bukht和Richard Heeks把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IT/ICT)领域、数字经济(包括电子业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数字化经济(包括电子商务、工业4.0、精准农业、算法经济等)等三个层次(12)Rumana Bukht,Richard Heeks,“Defining,conceptualizing and 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27356904.;美国经济分析局(BEA)把数字经济界定为数字化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和数字媒体等三类商品与服务(13)向书坚、吴文君:《OECD数字经济核算研究最新动态及其启示》,《统计研究》2018年第12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把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等四个方面(1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2020年7月2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07/t2020 0702_285535.htm,2020年12月1日。。结构分解式描述往往局限于当前发展情境,难以反映数字经济的发展动态性和变革潜力。
现有主流概念尽管强调了数字经济的网络连接基础、数据的生产要素化等技术特性,但欠缺对新结构、新形态、行为模式和规律、社会技术关系等方面的相应内涵的充分诠释。最新的一些研究已经关注到这些问题,认识到:数字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和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发达经济(15)A.A.Akaev,V.A.Sadovnichii,“On the Choic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for Describing the Dynamics of Digital Economy”,Differential Equations,Vol.55,No.5,2019.;数字经济不仅仅基于数字技术,而是基于相互关联的物理技术和社会技术等机构的综合体(16)Daniil Frolov,Anna Lavrentyeva,“Regulatory Policy for Digital Economy:Holistic Institutional Framework”,Montenegrin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5,No.4,2019.;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硬件和软件、时间和数据、监控、预测和行为控制的强大组合(17)Adrian Athique,“Integrated Commodities in the Digital Economy”,Media Culture &Society,Vol.42,No.4,2020.;数字经济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技术手段,在资源配置、渗透融合、协同等方面的能力空前提升,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是一种更高级、可持续的经济形态(18)李韵、丁林峰:《新冠疫情蔓延突显数字经济独特优势》,《上海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数字经济将成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19)衣彩天:《数字经济力提升路径——基于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融合(武汉)重点实验室案例》,《中国出版》2019年第4期。。这些研究能够表明,数字经济不仅表现为经济活动技术特征的变化,而且在技术与经济互动过程中引发了经济结构和形态、行为模式和规律、社会技术关系等方面的根本性变化。复杂经济学和技术经济范式理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变化进行合理解释,即技术与经济的互动作用中必然会涌现出新经济(20)布莱恩·阿瑟:《复杂经济学》,第32-56页。,形成“革命性”的技术经济范式,经济结构和形态、行为模式和规律、社会技术关系等方面的变化只是“革命”发生时的外在表现形式(21)Carlota Perez,“Technological Revolutions and Techno-economic Paradigms”,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4,No.1,2010.。一些研究已经对数字经济的范式变革性质进行了阐明,认为:数字经济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其效用的新范式(22)Daniil Frolov,Anna Lavrentyeva,“Regulatory Policy for Digital Economy:Holistic Institutional Framework”.;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会重塑整个经济和社会,重构各行各业的商业模式和赢利方式(23)赵西三:《数字经济驱动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研究》,《中州学刊》2017年第12期。。综合以上分析,本研究认为新技术经济范式是数字经济的本质。
结合特征式概括描述的优点以及新技术经济范式的本质,本研究把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智能技术群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连接为基础、以数据为生产要素,具有技术经济范式转换内涵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综合。此定义进一步阐明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不仅仅是驱动力、基础条件、生产要素等局部领域的不同,而是新旧技术经济范式的根本不同,从而从本质上界定了数字经济。
(二)数字经济的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范式”一词最早由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被描述为行业共识的价值观、方法论和思维原则。在经济领域,更多地采用“技术经济范式”一词。在《光阴似箭: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一书中,弗里曼和卢桑使用“技术经济范式”来描述一定类型的技术进步通过经济系统影响产业发展和企业行为的过程(24)克里斯·弗里曼、弗朗西斯科·卢桑:《光阴似箭: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沈宏亮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1-153页。。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生产方式及其所对应的附属技术和系统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而扩散到其他领域,引发经济增长方式与制度变迁,重塑社会形态(25)黄群慧、贺俊:《“第三次工业革命”与中国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技术经济范式转变的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1期。。鄢显俊认为“技术经济范式”是指工业革命引发的关键性技术创新对经济结构和运行模式产生变革后所形成的经济格局(26)鄢显俊:《从技术经济范式到信息技术范式——论科技-产业革命在技术经济范式形成及转型中的作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12期。。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是社会、技术、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在特定技术条件下满足同时期人们的价值需求为导向,以技术为使能的经济结构和形态转换(27)杨青峰:《未来制造: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驱动的制造范式革命》,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第4-76页。。
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融合重构中,经过技术与经济的相互促进,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经济新结构和新形态,如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算法经济、服务经济、协同经济等。进而,先一步形成的经济形态触发社会其他领域的连锁变革,最终实现整个经济领域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把当前的经济结构和形态变化与复杂经济学和技术经济范式理论相对照,一个结论显而易见,数字经济从本质上就是新一轮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通过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数字经济与社会要素的互动进一步构成社会技术系统,从而把影响渗透到整个社会领域。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认为社会发展是技术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结果(28)M Adas,M R Smith,“Does Technology Drive History?The Dilemma of 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Technology &Culture,Vol.54,No.2,1995.。从构成上,社会技术系统不仅仅包含技术的要素,还包括人口、制度、市场、供应网络等社会要素(29)孙启贵:《社会-技术系统的构成及其演化》,《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6期。。各种异质的技术要素和社会要素相互关联和作用,推动技术的产生、应用和扩散,从而实现社会职能(30)Frank Geels,“Co-evolution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The Transition in Water Supply and Personal Hygiene in the Netherlands(1850-1930)—A Case Study in Multi-level Perspective”,Technology in Society,Vol.27,No.3,2005.。从社会技术系统的角度,数字经济是由大量的社会技术子系统通过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网络层层联接构成的巨型复杂社会技术系统,其中包括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物流、智慧城市、智能媒体等子系统,这些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可以认为是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结果。
范式理论认为,一个新范式代替旧范式,不是真理代替谬误,其本质是一种世界观的转变,这种观念转变能够与世界更加融洽地互动(31)杨青峰:《产用融合——智能技术群驱动的第五制造范式》,《中国科学院院刊》2019年第1期。。范式转换意味着价值的跃迁、新旧范式的不可通约、颠覆式创新的大量出现、社会技术系统的新目的和新可能性的开端(32)杨青峰、任锦鸾:《制造范式的演进规律与发展新制造的政策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19年第12期。。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和社会技术系统的角度定义和认识数字经济,能够帮助各类组织克服传统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的束缚,进而从更本质、更科学的角度推进数字经济。
三、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的结构
范式是某一事物一段时期内的价值观、方法论和思维原则,范式结构就是体现事物价值观、方法论和思维原则,由相互关联的逻辑部件构成的系统结构。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经过近十年广泛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围绕如何发展数字经济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范式结构,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一个事物的新范式必然有全新的价值创造行为来表达全新的价值观,并通过最终结果来证实价值创造活动的合理性。进一步,全新的价值创造活动必然依托于全新的事物结构和形态,而事物的新结构和新形态又不会凭空形成,必然是某种驱动力作用的结果。因此,一个事物的新范式结构至少应包括驱动力、事物的新结构和新形态、价值创造活动和最终结果四个元素。数字经济的范式结构同样可以由这四个元素来解释,详细分析如下。
(一)驱动力
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机制解释了数字经济为什么会产生,以及数字经济为何能持续发展。由新科技革命而形成的智能技术群被普遍认为是数字经济发生和发展的基本驱动力(33)李晓华:《数字经济新特征与数字经济新动能的形成机制》,《改革》2019年第11期。,已能够被大量研究文献证实。智能技术群是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VR/AR等众多技术的集群,并通过不同的细分技术组合驱动经济活动发生变革。多种技术的组合形成乘数效应,并在不断融合重组中创造出新的技术组件,形成新的合力(34)杨青峰:《产用融合——智能技术群驱动的第五制造范式》。。智能技术群与经济活动融合,通过复杂经济学所描绘的经济与技术互动过程,最终展现出重构旧经济并形成新经济的强大力量,从而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驱动力。另外,智能技术与蒸汽机、电力等技术不同,除了技术本身对经济活动的塑造,还产生了全新的驱动力量——数据。智能技术的广泛使用,传统经济元素不断被数字化,各种数据呈现指数式增长,大量的数据进入到经济活动中,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驱动传统经济向数据驱动型经济转变。
(二)新结构与新形态
每一次技术经济范式转换都会带来全新的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如:蒸汽机革命催生了工厂、铁路运输、印刷出版等;能源革命催生了流水线生产、汽车交通、电话和电报、电视媒介等;计算机和网络的出现使得精益化生产、电子邮件、电子商务、互联网媒体等成为可能(35)杨青峰、任锦鸾:《制造范式的演进规律与发展新制造的政策建议》。。以此类推,当前正在发生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也必然会产生全新的经济结构和全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建立在智能技术群所独有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特征的基础上,具有前所未有的新特征,如:基于网络连接而产生的网络效应和用户规模经济;基于全方位数字化而使得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由智能化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自治化、无人化运行特征;数字世界和实体世界融合重构了产用关系,并在经济产出方面呈现出正递增效应(36)李晓华:《数字经济新特征与数字经济新动能的形成机制》。。这些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新特征把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区分开来,也同时区分了新经济结构和新经济形态与传统经济结构与经济形态的不同。国内外的一些数字经济测量模型通常把数字经济等同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综合。其中,数字产业化是指智能技术群集合及分支、相关附属技术经由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产业化力量;产业数字化是指智能技术群在不同产业经济部门中的融合应用及其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这些对数字经济的测量方法显然忽略了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在经济结构与经济形态等方面的区别,因而也导致数字经济的测量结果存在争议(3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尽管描述了数字经济实现的过程和路径,但显然没有表达出数字经济的范式转换内涵,也难以区分新旧经济结构和形态的不同。现在,通过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深入发展,传统经济的垂直化、部门化结构正在被打破,具有横向分层特征的全新经济结构逐渐形成,蓬勃发展的新形态经济和最近兴起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形成中的新经济结构提供了依据。一方面,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算法经济、服务经济、协同经济等新形态经济,与以往部门化的传统经济不同,它们不从属于任何一个产业部门,具有平台化、跨界运营、价值共创和产用融合等方面的横向分层特征。另一方面,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等方面内容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成为热点,它统一了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公共基础部分,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座。从经济结构的角度,与传统部门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新型基础设施是一个横向分层,目的是为新形态经济的创生和发展提供更加适配的平台化支撑。随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技术资源供给就会更加丰富,按照布莱恩·阿瑟所述的新经济产生的过程,必然还会有更多的新形态经济和新层次结构涌现出来,促进新经济结构不断完善。
(三)价值创造活动
托马斯·库恩认为,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本质是价值观的转换。如果认同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技术经济范式转换,那么数字经济必然要创造出全新的价值,进而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从已有的实践和研究来看,数字经济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从产业部门角度,数字经济意味着高效率、高质量、协同化、精准化生产和供给;从用户角度,数字经济意味着个性化用户需要被满足、用户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体验价值,以及各种潜在的用户福利(38)Patrizia Gazzola,Gianluca Colombo,et al.,“Consumer Empowerment in the Digital Economy:Availing Sustainable Purchasing Decisions”,Sustainability,Vol.9,No.5,2017.。数字经济的价值根源在于数字经济发展所形成的新结构和新形态,以及蕴含其中的诸多新特征。例如,没有平台经济和服务经济,企业就难以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生产;没有算法经济和服务经济,用户个性化需求就难以被满足,使用价值和体验价值就难以最大化。
数字经济的具体价值创造活动也与传统经济不同。在思维原则方面,用户参与、价值共创(39)魏津瑜、李翔:《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装备制造企业价值共创机理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20年第1期。、产用融合(40)杨青峰:《产用融合——智能技术群驱动的第五制造范式》。成为主导原则。在主体方面,数字经济环境下价值创造主体从企业转向包括平台、企业、用户和其他参与者的生态价值共同体,价值是用户参与条件下多方价值共创的结果(41)Yury Akatkin,Oleg Karpov,Valery Konyavskiy,Elena Yasinovskaya,“Digital Economy:Conceptual Architecture of a Digital Economic Sector Ecosystem”,Business Informatics,Vol.42,No.4,2017.。在过程方面,价值共创和产用融合逻辑正在重构价值创造过程(42)杨青峰:《产用融合——智能技术群驱动的第五制造范式》。。
2019年底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检验了数字经济的价值。数字经济在防控疫情中主要发挥了三方面的价值:首先是对防疫、抗疫本身的支持,如数字经济在患者医治、疫情地图、人群追踪和分类管理等活动中的作用;其次,疫情防控需要通过人际隔离来减少疫情传播,也就必然导致实体经济活动的减少,而数字经济则通过数字化、网络化的在线经济方式保障了人们经济生活的连续性,如非接触购物、在线支付、在线教育、互联网办公等数字经济活动就发挥了较大作用;第三,在后疫情时代,新基建、新形态经济等数字经济相关活动有助于经济的快速恢复(43)江小涓:《后疫情时代的数字经济》,《企业家日报》2020年4月15日,第3版。。事实证明,数字经济蕴含的价值能够增强经济活动的健壮性,降低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经济增长
新技术驱动新经济,新经济创造新价值,新价值驱动经济增长,前述三个元素构建出数字经济的基本逻辑。但经济增长并非单纯是数字经济的结果,而且也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引擎,因而也是数字经济范式结构的构成元素。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推进,在增长预期的推动下,构成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投资和消费也就更加活跃,更多的新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更多的新价值不断创造,从而形成一个正反馈的闭环,最终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5.8万亿元,两个年度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0.9%、15.6%,增速均远超同年GDP增速,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也从34.8%增长到36.2%(4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对数字经济的测算从结果维度证实了数字经济确实能够带来经济增长,从而也证实了数字经济范式结构的合理性。数字经济的范式结构与内在逻辑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经济的范式结构与内在逻辑
数字经济的范式结构及其内在逻辑从整体上解释了数字经济为什么能够被广泛接受,它如何运行,以及它如何实现内生性的经济增长。也正是由于数字经济的最终表现是内生性的经济增长,因而也被广泛接受为经济发展的新范式。
四、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的制约因素
任何新范式都会最终被更新的范式代替,任何范式都具有历史阶段性。因此,人们在看到数字经济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它的历史阶段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和外部制约的认识,是认识其历史阶段性的关键。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即数字经济范式结构内部元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统一则促进发展,对立则制约发展。内在矛盾即内因,它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45)唐晓勇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0-181页。。数字经济的内在矛盾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也规定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基本方向,是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和第一位的因素。数字经济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即由外部环境所形成的制约因素,是第二位的因素,同样作用重大而且不可忽略。由于内在矛盾和外部制约的存在,数字经济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必然会出现范式理论所描述的反常和危机,进而在其中孕育出新一轮的范式革命。本文针对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演化的内在矛盾和外部制约因素进行了总结,尽管不是完全性归纳,但只要这些因素存在,就已经能够证实数字经济发展的边界性,也就能够推论出数字经济在遇到边界时必然会面临的反常和危机,也就必然会被更新的范式所代替。
(一)内在矛盾因素
数字经济的内在矛盾因素就是数字经济本身固有的、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关联因素,这些矛盾因素既是统一体,通过相互依存提供数字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但同时也相互限制、分离或排斥,形成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限制。在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五对矛盾因素。
1.实体世界与数字世界。数字经济的实现,建立在实体世界和数字世界融合的基础上,但实体世界和数字世界之间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数字世界拥有近似无限的空间维度及数据无限增长的特征,但数字世界的非物质性,使得它不能生产任何有形物质。物理世界能够生产有形物质,但不仅受到物质和能量稀缺性的束缚,还受到时间和地理空间的限制。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融合初期主要表现出数字世界规律的作用,并通过虚实融合世界的系统重构对物理世界产生影响,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但很快将会面临物理世界的物质、能量、时空等方面的边界限制,这些边界构成数字经济难以突破的天花板。例如,当前火爆异常的短视频直播,在早期的快速增长之后很快就会遇到有效用户数量与用户观看直播平均可用时间的约束,从而到达发展的终点。简单来说,数字世界融合物理世界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会在新的边界到达终点。要进一步实现经济增长,就必须创造出更新的经济形态来代替已有的经济形态,才能持续增长。
2.数据要素和智能使能能力。数据要素和智能使能能力是驱动数字经济的核心,它们的相互制约限制了数字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在万物智能时代,数据要素会源源不断地产生,有着无限增长的趋势。同时,数据要素具有时间价值性和实体世界的关联性,新生数据与历史数据价值不同,不同实体资源产生的数据价值不同,数据要素与实体要素不可替代(46)易宪容、陈颖颖等:《数字经济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基于现代经济学的一般性分析》,《经济学家》2019年第7期。。智能使能能力即智能技术群赋能数字经济的能力,主要体现为算力和算法。算力方面,目前主流的硅基算力受制于物理规律和物理资源,不可能无限制增长。要使数字经济价值最大化,无限而复杂的数据要素利用需要无限的算力支持,但有限的算力使得这一目前永远无法达成。算法是人类对事物规律认知的代码化描述,算法的优劣取决于人们对数学和现实规律的认识,没有最优的算法,只有更好的算法,算法在无休止的优化当中没有终点。数据要素的无限性和复杂性加上有限的算力,以及永远处于优化过程中的不同算法,这将导致数字经济建立在极不稳固的基础上。总之,数据要素与智能使能能力的最佳匹配可能永远不会实现,从而使数字经济发展局限于它们的相互限制。
3.算法经济与信息茧房。凯斯·桑斯坦认为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从个人喜好出发选择接触有兴趣的信息,并对其他内容排斥与无视,长此以往形成“信息茧房”(47)喻国明、曲慧:《“信息茧房”的误读与算法推送的必要——兼论内容分发中社会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在信息茧房当中会产生“回声室效应”,不断通过正反馈的方式强化个人所认同的意见、观点和所感兴趣的事物,从而导致人们误把“私域”(某圈层)的事物和观点等同于“公域”(全社会)的事物与观点,最终导致偏差。算法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一个代表,强调商业平台通过持续采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并结合算法给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显而易见,算法经济必然面临信息茧房问题,即用户越感兴趣的信息越推荐,久而久之,用户就会被封闭在一个信息回声室中。在数字经济活动中,信息与价值紧密关联在一起,媒介中的信息茧房问题进一步传导到整个经济活动中,使得数字经济活动不可避免被信息茧房问题所困扰。例如,在海量信息环境中,人们想要满足个性化需求,就需要算法进行个性化推荐,而算法推荐就会导致信息茧房;如果人们拒绝信息茧房,那么个性化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算法经济也就失去了意义。一些改进的算法正在努力通过兼容算法推荐和传统经济特点来消弱信息茧房的影响(48)杨洸、佘佳玲:《新闻算法推荐的信息可见性、用户主动性与信息茧房效应:算法与用户互动的视角》,《新闻大学》2020年第2期。,但信息茧房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伴随算法经济始终的永恒障碍。
4.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在数字经济范式结构中,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当然越多的数据投入意味着越大的经济产出。但数据并不能够无限制投入,隐私保护就是一个限制因素。尽管一部分人认为数字经济时代无隐私,但近年来连续爆发的平台泄漏用户隐私事件加剧了人们对缺乏隐私保护的担忧,如2008年爆发的Facebook用户数据泄漏事件、2009年爆发的Elasticsearch数据库27亿条数据泄漏事件等,其他没有新闻曝光的事件更是不胜枚举。隐私泄密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引发的连锁事件,让人们认识到隐私泄漏带来的风险。一个共识正在形成: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每个人的隐私保护。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49)林凌、李昭熠:《个人信息保护双轨机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启示》,《新闻大学》2019年第12期。。2020年2月,中国政府也宣布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反过来,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就意味着数据这种生产要素并不能无限制使用,也就意味着数字经济的产出必然受限。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各有合理之处,由此形成一个牵制组合。
5.涌现性与还原论。数字经济领域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新形态,如: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算法经济、服务经济等。这些经济新形态显然不是经过周密计划形成的,而是在社会化创新运动中,经由一些创新者的思维火花创造出来,然后又在实践中经历复杂过程而发展起来的。这一过程的概念化表达就是涌现。涌现最早由英国哲学家康韦·劳埃德·摩根在其著作《涌现式的进化》中提出,用来描述事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突然质变(50)凯文·凯利:《失控》,张行舟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20页。。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霍兰发展了该概念,认为涌现就是由系统中个体简单互动行为最终造就了整体的复杂形态(51)约翰·霍兰:《涌现:从混沌到有序》,陈禹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第231-252页。。布莱恩·阿瑟认为经济是一个基于自身技术的生态系统,在技术相互支持和互动过程中不断涌现新的经济活动(52)布莱恩·阿瑟:《复杂经济学》,第32-56页。。涌现过程的结果不但取决于技术元素本身的特性,也取决于技术元素和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的互动。不同的技术组合、技术和经济的组合、经济活动之间的组合、经济与其他社会元素的组合都为经济新形态涌现的不同趋向提供了可能。数字经济新形态的涌现特征,使得人们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和实践永远处于变化中。
但与此同时,在实际的数字经济推进中,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制订还是具体的企业数字化转型,往往并不是建立在涌现性假设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还原论的基础上,即把复杂的系统问题分解为已知部分的组合来解决,从而限制了经济新形态涌现的发生。涌现带来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数字经济推进工作的难以聚焦,而涌现性与还原论之间的矛盾则直接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由此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限制。
(二)外在制约因素
外在制约因素,即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通常通过内部矛盾因素来发挥作用(53)唐晓勇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80-181页。。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全部,要受到人类其他社会活动的制约。数字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未来,必然也会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研究把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外在制约因素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对数字经济而言,智能技术是驱动力,但同时也是一个外在因素。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受自身规律的制约,而不受数字经济的制约。但反过来,由于驱动力机制的存在,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影响数字经济。
技术演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智能技术也不例外。技术系统的复杂性,使得技术演化充满不确定性。一方面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技术系统内部的矛盾运动,如技术生态各内在元素的演化速度不同步,单一技术对简单化追求与整体系统加速复杂化的冲突(54)李键江:《技术演化的本质、趋势和动力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另一方面也来源于技术与环境适应导致的涌现性特征。技术通过创新不断构造出新组合,破环式改变原有的技术系统结构,形成一种结构性的“塌方”。技术系统在“塌方”后能够加速创造出新结构和新功能,同时去除掉多余而过时的结构和功能(55)孙烨:《技术创新涌现性的特征表达及其认知演化基础》,《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年第3期。,最终导致技术系统变得面目全非。而且,这一过程被不确定性所控制,不能被预先设计。进一步,技术的破坏性并不局限于技术系统本身,而是会进一步带来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各个产业部门不可能预见到将要进入其中的技术是什么,因而导致产业部门的发展也充满不确定性。尽管短期内技术演化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尚可预测,但在较长时期内使得预测变得不可能。
当前语境的数字经济是构筑在已有的智能技术群集合化使能的基础上,但技术创新每天都在发生,智能技术群也不会固定不变,而是会连续不断演化。这种演化既包括会增添新的元素,也包括旧有元素的不断退出。例如:工业互联网的兴起,使得边缘计算成为热点,而原来的云计算技术必须做出改变来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由于技术-经济范式的作用,智能技术群发展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会面临不确定性。
2.社会发展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人类社会发展中存在大量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些未知性可能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人们通常用黑天鹅事件来描述那些难以预测的、突发的、非同寻常的事件,这些事件是意外发生的,但会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在《黑天鹅:如何应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一书中提到:“在受到黑天鹅事件影响的环境中,我们没有预测能力,并且对这种状况是无知的。”(56)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黑天鹅:如何应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万丹、刘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年,第22-28页。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大量的黑天鹅事件,典型的如:两次世界大战、1998年金融危机、9·11事件、2011年日本大地震等。这些黑天鹅事件大多都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重新塑造了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与黑天鹅事件类似的还有灰犀牛事件,即人们习以为常、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危机事件。尽管人们可以用分析的方法预测灰犀牛事件的发生,但由于忽略而导致危机发生,最终后果同样是未知的和不可预测的。人类历史中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的大量发生,已经证实人类社会发展存在难以预测的未知性,这些未知性可能会把人们的视线聚焦到其他领域,从而有可能改变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2019年底全球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对数字经济却产生了较大的正向影响,加速了数字化医疗、数字化工作和数字化服务等活动的普遍化。当然,并不一定所有的突发事件都会加速数字经济,一些其他的突发事件也有可能负向影响数字经济。
3.日益强化的“数字主权”。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冲突的加速,“数字主权”逐渐成为一个可能会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数字主权”即数字世界的国家主权,体现国家在控制数据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性和数据的自由流动性,人们往往潜意识认为数字经济是没有国家主权概念的,可以跨越不同国家自由发展。但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而逐渐触及国家的安全利益,“数字主权”问题就越发凸显。基于数字经济优势,美国强调“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数据控制权”,允许政府跨境调取数据,试图建立对数据的跨国管辖,进而刺激了其他国家对“数字主权”的关注。2019年11月,德国领导人默克尔提出欧盟要追求“数字主权”和“数据库的控制权”,强调对欧盟相关国家利益的保护(57)沈逸:《欧盟追求“数字主权”,美国会接受吗》,《环球时报》2019年11月15日,第15版。。日本等其他国家尽管没有正式提出“数字主权”的概念,但通过数据保护或数据本地化政策,实质上也在构筑一定程度上的“数字主权”(58)张茉楠:《数字主权背景下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动向与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12期。。随着数字世界与实体世界融合得更加紧密,数据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紧密关联,“数字主权”只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数字主权”的日益强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出数字世界的国界,从而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4.滞后的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带来社会范围的分工调整和新生产关系构建。要提高分工效率和经济价值,就需要全新的制度体系来适应。例如,在当前的社交电商平台中,用户、生产商、平台运营商、基础设施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网红、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渠道网络服务)机构构成了围绕社交电商平台的新型分工结构,形成了全新的生态关系,但缺乏有效的规范化制度体系来协调不同生态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样,算法经济、分享经济、服务经济等其他新兴经济形态中也都形成了全新的分工结构和生态关系,但亦缺乏与之相适应的规范化制度体系。
制度在制度经济学中被解释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规则或博弈结果,它与交易成本紧密相关,决定着最终的经济绩效(59)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53页。。制度在短期内主要表现为外在环境约束,而从长期来看是通过社会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策略互动而最终自我实施的、内生的均衡结果(60)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8页。。如果把制度形成过程的最终均衡状态称为制度适应,则非均衡状态称为制度不适应。一个困难在于,尽管新经济形态需要有效的新制度适应,但又不能通过外部强加,而必须通过博弈和均衡的过程才能达成,导致的结果是制度形成经常滞后于经济新形态的出现。制度滞后意味着任何经济新形态必然存在一个无序和低效率阶段。制度在经济活动的进一步演化发展之后,又会再次出现制度的不适应,而必须经历一个新的制度适应过程。经济新形态涌现的不确定性、形成过程的快节奏与制度的相对确定性和适应的慢节奏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这意味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会经常面临制度不适应的挑战。数字经济是对传统经济的复杂性范式转换,制度适应也因而具有复杂性,在数字经济范式结构的不同维度、不同主体层次都面临着制度转换问题。另外,制度适应的时机选择也是一个复杂问题,过早的制度构建限制了创新可能性,过晚的制度构建又延迟了低效率状态。制度适应的复杂性和时机选择的难题使得制度适应滞后问题难以克服。
五、研究结论与策略建议
尽管数字经济的早期概念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但当前意义的数字经济才刚刚开始发展,整体上还处于探索期。本研究通过采用复杂经济学和技术经济范式的分析框架,对数字经济的已有研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晰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因,从范式转换的角度对数字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义,分析了数字经济的技术经济范式结构,归纳整理了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的制约因素,为制定更加合理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研究结论
从动因的角度,本研究认为数字经济不是孤立的个别技术影响的结果,而是由集群化新兴技术-智能技术群驱动,并通过布莱恩·阿瑟所述的新经济对新技术的表达过程而实现。
区别于以往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本研究从范式转换角度对数字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数字经济是以网络连接为基础、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智能技术群为核心驱动力,具有范式转换内涵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综合。进一步,参照技术经济范式理论和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本研究论证了数字经济的本质就是新一轮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基于数字经济的范式转换本质和已有研究文献,本研究对数字经济的范式结构进行了初步归纳,认为它是由驱动力、新结构和新形态、新价值创造和经济增长等元素构成的正反馈闭环系统,从而揭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
本研究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和外在制约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数字经济范式结构中存在实体世界与数字世界、数据要素和智能使能能力、算法经济与信息茧房、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涌现性与还原论等五组内在矛盾因素和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社会发展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日益强化的“数字主权”、滞后的制度适应等四个方面外在制约因素,由此推论出数字经济必然具有历史阶段性和边界性,未来也必然会被更新的范式所代替。
(二)发展数字经济的策略建议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政府需要从促进范式转换的角度制定政策,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数字经济活动。同时,数字经济技术经济范式结构中既存在内在固有的矛盾因素,也受到外在制约因素的影响,因而存在边界,政府也需要考虑数据经济的可能边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政策。针对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本研究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策略建议。
1.以协调和均衡为原则。数字经济的技术经济范式结构中存在大量的内在矛盾因素和外在制约因素,要采取协调和均衡的原则,既要协调和均衡内在不同矛盾要素的发展进程,也要协调和均衡数字经济和外部环境之间的发展进程,从而使得数字经济更加健康地发展。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由于内在矛盾和外在制约所形成的负向作用的影响,促进正向作用的发挥。
2.围绕如何化解制约因素推进基础理论突破。数字经济发展整体上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大量的制约因素使得整体理论体系并不坚固。制约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关键问题不是来源于技术和技术应用,而是对内在矛盾因素和外在制约因素的认识,进一步表现为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范式重构的结果,但究竟如何重构,遇到问题如何应对,传统经济的发展理论已经难以找到答案,都需要全新的基础理论来解答。同时,从国家竞争的角度,基础理论决定着实践的话语权和标准,也最终决定在竞争格局中的位置。另外,由于基础理论研究往往不会带来现实的短期利益,单靠市场难以驱动。要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的弯道超车,政府必须从战略上认识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围绕如何化解制约因素这一核心问题推进相关理论研究,从根本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3.基于动态逻辑进行顶层政策设计。数字经济具有复杂社会技术系统的特点,需要顶层设计来对全局进行设计和规划,以减少走弯路的机会。同时,对于数字经济这一新生事物来说,基础理论尚不完备,大量的新规律有待发现,内部矛盾因素大量存在,而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社会发展中的未知性、日益强化“数字主权”、滞后的制度适应等外部制约因素又显而易见,隐藏的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因而必须采取动态逻辑来推动它的发展。所谓动态逻辑就是通过建立实时的数字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基于变化的状态及时对顶层设计做出调整。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基于动态逻辑进行顶层设计就十分必要,既要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优势,也要及时调整设计把负面因素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中。
4.从基础设施和制度适应两方面加速新经济涌现。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技术经济范式转换,显著表征就是基于智能技术群的经济新形态大量涌现。加速经济新形态涌现,要从基础设施和制度适应两方面入手。在基础设施方面,要认识到新形态经济具有平台化、跨产业边界的特征,需要建设大量跨产业、跨企业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来提供支撑。而跨产业或跨企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又面临着主体不明、投资和收益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促进政府、产业和企业各个层次的协同,并最终以制度化和市场化的方式落地实施,为促进经济新形态涌现提供基础条件。在制度适应方面,要认识和顺应制度适应的天然滞后性,同时避免陷入还原论的陷阱。例如:新形态经济的发展初期,相应制度不宜过于具体,而是后续通过动态和迭代的方式进行制度适应,把制度的负面作用降低到最小,加速经济新形态涌现。
5.提前为“数字主权”划定边界。“数字主权”的实质是各个国家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经济利益。由于世界各国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为保护各自的利益,理论上无界的数字经济在现实中必然会受制于国家利益而有界,“数字主权”将必然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数字经济的结构、形态和规律都和传统经济不同,意味着“数字主权”不是现实中国家主权的简单映射,而是有着全新的规律,会面临全新的挑战。如:数字经济的跨国贸易就与传统跨国贸易的规律显著不同。因此,需要国家从全局高度未雨绸缪,提前为将要到来的“数字主权”划定边界,实现我国数字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发展。
【本文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2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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