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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星“充分使用”方可广告代言,不能象征性购买或使用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为引导明星规范广告代言行为,发挥明星代言广告在促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引领良好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指引要求,明星本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确保宣称的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体验相一致。代言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在广告发布之前。指引明确,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

指引发布“明星广告代言负面清单”,提出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1.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

2.不得为无证经营的经营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3.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进行广告代言。

4.不得为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5.不得夸大商品功效。

6.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7.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

8.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9.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10.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11.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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