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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部署,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着力解决群众不想生、不敢生等问题。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依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和夯实基础县,要用好用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落实好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抚幼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居家抚幼养老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实现“出生一件事”联办、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

  (三)强化人口监测评估。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强化各级监测队伍建设,密切监测生育形势,适时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推进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与出生医学证明、孕产期保健、死亡证明等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各市县)

  三、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四)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扎实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到2025年,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三级以上标准,60%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二甲标准。增加妇幼健康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大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儿童救治能力建设,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妇幼健康门诊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

  (五)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推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强化孕期营养服务,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各市县)

  (六)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实施高危人群出生缺陷防治工程和出生缺陷救助项目,规范开展产前筛查诊断,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提升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能力,减少严重致残出生缺陷患儿出生,到2025年产前筛查率提高到80%以上。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缩小城乡差距。(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各市县)

  (七)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全程管理,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优化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落实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服务。做好适龄人群避孕节育服务,规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计生协,各市县)

  四、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八)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项目审批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托育服务人员,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各市(州)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

  (九)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指导各市(州)统筹区域内托育设施建设,城乡社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个。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室。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业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专业技能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县)

  (十)多形式完善监管机制。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五、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十一)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时间等制度和规定。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假期。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十二)降低养育成本。积极落实国家优化生育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制定积极支持生育的住房政策,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

  (十三)降低教育成本。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足额依标配建幼儿园,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机制。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强校计划,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施行义务教育学校“5+2”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持续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十四)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各市县)

  六、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十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等优惠政策。各级要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独生子女职工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陪护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

  (十六)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施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扶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计生协,各市县)

  (十七)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探索实施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计生协,各市县)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调整充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强化目标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发展工作情况。(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十九)增强工作合力。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和促进人口发展等工作。计生协要加快推进改革转型,加强组织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妇联要做好家庭科学育儿专业指导服务,营造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创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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